香港馬凡氏綜合症協會/Hong Kong Marfan Syndrome Association
章程

  1. 名稱
    本會的名稱為 “香港馬凡氏綜合症協會/Hong Kong Marfan Syndrome Association”
  2. 宗旨
    團結馬凡氏綜合症病友及家屬,發揮自助及互助精神攜手共創康復之路,邁向豐盛人生
  3. 目標
    4.1 增加馬凡氏綜合症病友及家屬對馬凡氏綜合症認識,促進康復,減低復發機會
    4.2 成為病友與醫療機構間之橋樑,讓病友得到全面照顧
    4.3 團結病友,維護及爭取合理權益和福利
    4.4 提高醫護人員對馬凡氏綜合症的警覺性和認識
    4.5 推廣社會人士對馬凡氏綜合症的正確認識,關注和接納馬凡氏綜合症
  4. 會員
    5.1 會員類別
    5.1.1 榮譽會員
    榮譽會員由本會授予
    凡對馬凡氏綜合症或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經執行委員會任何一位成員推薦,並經
    執行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均可成為本會的榮譽會員。
    5.1.2 基本會員
    凡馬凡氏綜合症患者或其家屬,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經執行委員會審核及通過,
    並繳交入會及會籍相關費用後,即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5.1.3 永久會員
    永久會員資格與基本會員相同,惟該等人士可申請成為永久會員,經執行委員會審核
    及通過,並一次性繳付永久會籍相關費用後,即可成為本會的永久會員。
    5.1.4 聯席會員
    凡對馬凡氏綜合症或本會有興趣的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聯席會員,經執行委員
    會審核及通過,並繳交入會及會籍相關費用後,即可成為本會聯席會員。
    5.2 會員權利和責任
    5.2.1 除了榮譽會員以外的所有會員,均須繳交由會員大會釐定的會籍年費,否則將喪失
    會員資格。
    5.2.2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的活動,以及接收本會資訊。
    5.2.3 所有會員均須遵守本會章程。
    5.2.4 所有基本會員及永久會員均有權選舉及被選為執行委員會成員。
    5.3 申請入會
    5.3.1 申請人需填寫入會申請表,並將表格正本郵寄或遞交予本會的榮譽秘書。有關申請將
    由執行委員會審核及決定是否接納。
    5.3.2 經執行委員會同意接納的申請人,須繳交年費後,方可正式成為會員。各類會員的年
    費金額由執行委員會提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
    5.3.3 執行委員會有權接納或拒絕任何加入本會的申請。
    5.3.4 榮譽會員的邀請須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人同意後方可發出。
    5.4 入會費及年費
    5.4.1 除了榮譽會員以外的所有會員,均須繳交會籍年費及入會費,否則將喪失會員資格。
    5.4.2 會費需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繳交。
    5.4.3 每年不論何時入會,均需繳交該年全年年費及入會費。
    5.4.4 會員若重新入會,只須繳交會籍年費。
    5.5 終止會籍
    在下列情況下,會籍將被終止:
    5.5.1 會員在年費到期的六個月後仍沒有續繳年費。
    5.5.2 經執行委員會議決,開除該會員之會籍。
    5.5.3 會員終止會籍後,所有已繳交的入會費及年費均不獲退款,亦不會作出任何賠償。
  5. 贊助人及顧問
    贊助人及顧問的邀請,須經執行委員會成員提名,並經委員會會議才通過接納,方可發出邀請信。
  6. 執行委員會
    7.1 職責
    7.1.1 根據會章的規定管理會務。
    7.1.2 指定會員代表本會出席與會務有關的活動。
    7.1.3 成立專責委員會及附屬委員會。
    7.1.4 審核及處理新會員的申請。
    7.1.5 商議終止相關會員會籍。
    7.2 架構
    執行委員會成員包括:
    7.2.1 主席
    7.2.2 副主席
    7.2.3 司庫 2 人
    7.2.4 秘書 2 人
    7.2.5 執行委員 3 人
    7.3 執行委員會成員職責
    7.3.1 主席職責
    A. 在所有對內及對外活動中代表本會。
    B. 在本會會議中擔任主席。
    C. 統籌經執行委員會議決的所有會務及活動。
    D. 本會對外介的發言人。
    7.3.2 副主席職責
    A. 在主席缺席或未能履行職責時代理主席的職責。
    B. 協助主席履行職責。
    7.3.3 司庫職責
    A. 管理本會的經費
    B. 管理所有財務收入及支出的賬目
    C. 定期提交財務報表予會員及本會指定的榮譽核數師。
    7.3.4 秘書職責
    A. 撰寫本會的所有會議紀錄。
    B. 向執行委員會成員發放議程及會議紀錄。
    C. 管理會員個人資料。
    D. 處理與會務有關的通訊及文書。
    7.3.5 執行委員職責
    A. 參與執行委員會的決策及處理會務。
    B. 根據主席的授權協助秘書工作。
    C. 根據執行委員會的授命,擔任專責委員會或附屬委員會的主席。
    D. 協助推動已落實的決策和推廣會務。
    7.4 專責委員會及附屬委員會
    7.4.1 執行委員會根據會務需要成立專責委員會及附屬委員會。
    7.4.2 所有專責委員會及附屬委員會成員均由執行委員會任命。
    7.4.3 專責委員會及附屬委員會主席須由執行委員會成員擔任,其他成員須為本會會員。
  7. 選舉及罷免執行委員會成員
    8.1 執行委員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經永久會員及基本會員不記名投票產生。
    8.2 執行委員會成員提名表格須於會員大會舉行日前至少 8 個星期寄予所有永久會員及基本會
    員。
    8.3 每位提名人須得到最少兩名永久或基本會員的支持,並將提名表於會員大會前至少 4 個星期寄予本會。
    8.4 提名表數目須經榮譽核數師審核,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8.5 每屆執行委員會任期為兩年。
    8.6 執行委員會成員請辭時,需於至少一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執行委員會,因此而出現的空
    缺,由執行委員會決定填補人選。補上的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至當屆執行委員會任期
    完結為止。
    8.7 經執行委員會所有成員同意下 ( 除被罷免者 ) ,執行委員會成員在特殊情况下能夠被執行
    委員會罷免。
  8. 會議
    9.1 年度會員大會
    9.1.1 本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
    9.1.2 會員大會議程可包括:
    A. 通過上次會議紀錄
    B. 通過主席、秘書及司庫提交的報告
    C. 委任榮譽核數師和榮譽法律顧問
    D. 通過執行委員會選舉結果
    E. 委任贊助人及顧問
    F. 修訂會章
    G. 來年會務重大事宜
    H. 通過當年的財政報告
    I. 通過來年的財政預算
    J. 其他事項
    9.1.3 會員大會開會通知須於會議前至少 30 日發出。
    9.1.4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至少三分之一位永久會員或基本會員及三分之一位執行委員會成
    員。
    9.1.5 所有有效的議決須由一半或以上的出席者通過。
    9.1.6 會議召開時及召開中,出席人數均須逹至法定人數。
    9.2 執行委員會會議
    9.2.1 執行委員會須至少每季舉行一次例會。
    9.2.2 執行委員會開會日程由執行委員會議決。
    9.2.3 出席者限於執行委員會成員,以及由任何一位執行委員會成員邀請並經主席同意的人
    士。
    9.2.4 執行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為至少三分之二位執行委員會成員。
    9.2.5 所有有效的議決須由一半或以上的出席者通過。
    9.2.6 會議召開時及召開中,出席人數均須逹至法定人數。
    9.3 特別會員大會
    9.3.1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要求須由至少三位執行委員會成員或至少十位會員提出,主席須
    於要求提出後的 1 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9.3.2 特別會員大會開會通知須於會議召開前兩星期發出。
    9.3.3 會議召開時及召開中,出席人數均須逹至法定人數。
    9.4 專責委員會及附屬委員會
    9.4.1 專責委員會及附屬委員會會議由該委員會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召開。
    9.4.2 專責委員會及附屬委員會議決須提交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方可執行。
    9.4.3 會議召開時及召開中,出席人數均須逹至法定人數。
  9. 投票
    10.1 所有永久會員及基本會員均有投票權。
    10.2 投票方式一般為舉手,所有有效的議決須由一半或以上的出席者舉手贊成則通過。
    10.3 經至少兩名投票人提議,投票方式可更改為不記名投票。
    10.4 經執行委員會同意,投票可透過郵寄選票進行,投票人亦可以書面方式委託代表進行投票。
  10. 經費
    11.1 所有以本會名義籌得的經費須用於與本會目標相關的開支。
    11.2 執行委員會每年均須委任獨立榮譽核數師審核當年的所有財務紀錄。
  11. 附例
    附例須由執行委員會提議,並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方可生效。
  12. 會章修訂
    13.1 本會章的任何修訂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不少於三分之二出席會員通過方可生效。
    13.2 本會章的任何修訂建議須以書面形式向執行委員會提出。
  13. 解散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其解散須召開專為此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商議,法定人數不少於所有會員的 50%。如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出席會員贊成,本會可即時解散。本會解散後,所有淨現金及資產均須捐贈予由三分之二出席會員同意的慈善機構。

    ─ 完 -